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并在受理申請文件后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后,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準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系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復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說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后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后,方可發行。' />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并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制作了申請文件后,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并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并在受理申請文件后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后,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準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系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復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說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后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后,方可發行。

股票發行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公司股票資料的真實性,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出現,有這種行為出現后,相關部門要及時阻止。

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