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超經營范圍的臨時性業務是可以開具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納稅人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于虛開發票。所以,當對方實際提供了“倉儲服務”需要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倉儲服務”來開具發票。

1、超經營范圍開票,須保留好相關材料:如合同、賬單等,以應對稅務局的質疑。
2、如該業務為經常性業務,建議去工商部門增加相應的經營范圍,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相關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上述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