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方審核的內容不包括處方中藥品的價格。

處方審核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認真審查處方各項內容,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老年、妊娠期、兒童、肝腎功能異常等特殊人群的用藥適宜性進行重點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向處方醫生或患者核對。
2、藥師審核處方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如有妊娠禁忌、配伍禁忌、超劑量用藥、超時間用藥、服用方法有誤、毒麻藥使用違反規定等,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3、藥師發現嚴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4、處方一般以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但較長不得超過3天。
5、藥師不應擅自涂改醫師處方所列的藥味、劑量、處方旁注等。

規范性審核內容包括:
①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②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符合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③條目是否規范: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④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⑤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⑥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
⑦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⑧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規定;
⑨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⑩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審核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屬于適宜性審核的內容。
超出這個范圍的就是不屬于的內容。